11.2.2 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措施

11.2.2 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具体制度措施

11.2.2.1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产品质量标准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之一。《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标准主要是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他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的内容相抵触。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颁布新的国家标准时,已有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失效。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其代号,由“国标”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组合而成。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其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代号为IB。

11.2.2.2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显著区别是:认证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不是产品标准,而是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而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11.2.2.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概括为“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1986年又将这一术语修改为“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实物产品,其对象不包括非实物产品,如服务、劳务等。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认证机构的组建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陆续向社会公布。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现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自1981年4月进行试点以来,已先后批准成立了中国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卫星地球站设备、水泥产品、汽车用安全玻璃、橡胶避孕套、方圆标志、消防产品、玩具产品、汽车产品10个质量认证委员会。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务院的10个部门联合规定,对部分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流通。

11.2.2.4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含义和范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另外,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有国家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

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某类产品,在全国范围组织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的一种监督制度。这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随机方法决定。对加强质量宏观控制,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定期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这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的重要职责。定期监督检查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验计划,确定受检产品目录,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