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5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2026年02月06日
14.2.5 中国人民
银行的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章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业务有:负责统一印刷、发行人民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执行货币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透支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贷款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3)担保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