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5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8.2.5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意义。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在于使环保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同时将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纳入环境行政管理的规范,以利于环境监测以及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统计分析。在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第27条就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https://www.daowen.com)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与要求。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