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 保险公司及其组织形式

15.3.1  保险 公司及其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就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公司法》规定了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由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力,因此《保险法》第69条又规定了我国保险公司只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目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是典型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它是我国保险业中的主导力量,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指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保险业务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便是典型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它们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市场竞争,加快保险事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国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除具有一般股份保险公司的特征外,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其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我国保险经营组织除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农村保险合作社这一相互保险性质的保险组织,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这一自保性质的保险组织等。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也获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开展一些险种的保险业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保险事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