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损害赔偿

11.4.2 损害赔偿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①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②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精神损害的赔偿。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其中,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残疾赔偿金”、其他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等都属于精神赔偿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其第40条第1款有关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的规定均属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有关产品质量责任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通过我国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救济。

(4)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是对产品质量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制。《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有缺陷存在的。”

(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