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3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16.8.3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1)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2)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医疗资金主要用于参加者的部分医药费用减免及防病保健、大病风险补助和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https://www.daowen.com)

(3)国家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扶持贫困地经济发展。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4)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并加强使用监督。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