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票据的种类
8.1.2.1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关系中,包括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行为的人;付款人则是汇票上载明的、受托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在付款人进行承兑后,则成为承兑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载明的、有权持有汇票并接受付款的人。而从收款人处依法受让汇票并有权取得付款的人,则为持票人。在通常情况下、汇票上所载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
《票据法》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出票银行与付款银行不必为同一银行,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并非同一银行。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商业汇票中,当付款人为银行并由其承兑,则该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等并由其承兑,则该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依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还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汇票,即在汇票上无到期日的记载,而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见票、请求付款之时,即为到期,付款人应即时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则是在汇票上记载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汇票。远期汇票依到期日记载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即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又称为约期汇票,即在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提示见票之日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既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依汇票上当事人地位的不同,汇票也可以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一般汇票即通常概念上的汇票,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为三个不同当事人的汇票。变式汇票则是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中,由同一个当事人兼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在变式汇票中,出票人同时为付款人时,称为对己汇票;出票人同时为收款人时,称为指己汇票;付款人同时为收款人时,称为付受汇票;而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均为同一人时,则称为己付己受汇票。在票据法中,通常并不特别限制同一当事人兼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汇票上地位。在我国的实际票据活动中,汇票大多表现为对己汇票或者指己汇票这两种变式汇票形式。(https://www.daowen.com)
8.1.2.2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本票关系中,包括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本票,承诺由自己进行付款的人;而收款人则是本票上载明的、有权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的人,而从收款人处依法受让本票并取得付款的人,则为持票人。在通常情况下,本票上所载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票据法》对于本票的使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第一,本票的出票人限于银行,非银行的公司、企业等不得签发本票。因而,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第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即应承担付款,而不能约期付款。因而,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为即期本票。
8.1.2.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支票关系中,包括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人;付款人是支票上载明的、受托承担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收款人则是支票上载明的、有权持有支票并接受付款的人。而从收款人处依法受让支票并取得付款的人,为持票人。在通常情况下,支票上所载收款人也就是第一持票人。
支票可以依不同标准进行划分。《票据法》将支票划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普通支票是对付款无特别限制的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则是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