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上市
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仍然适合上市公司,但同时也有一些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