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6.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执行、解释合同法的最高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根本准则,是解释合同法的基本依据,是对合同法的补充,当合同法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多样性时,可依据基本原则处理纠纷。合同法坚持五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具体而言,自愿原则包含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如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等。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https://www.daowen.com)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合法原则。该原则也称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