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 融资租赁合同

7.2.3 融资租赁合同

7.2.3.1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不同于租赁合同的特点。因此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该合同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在租赁设备的同时解决了购买设备的资金,这是其融资性的根本体现。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结合。

(3)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使用权属于承租人。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由于租赁物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出租人是通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方式取得租金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解除合同,将使出租人的融资无法得到回报,因此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有严格限制。

7.2.3.2 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由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7.2.3.3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https://www.daowen.com)

(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a.收取租金权。b.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c.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②义务。a.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b.瑕疵担保。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c.保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a.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为了承租人的使用而购买租赁物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b.选择权。租赁关系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留购权(以支付租赁物残存的价值购买租赁物)、续租权(继续租用)、退租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通常是承租人通过支付名义货价的形式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

②义务。a.保管和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b.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权利是向出租人收取货款。主要义务是代替出租人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向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品质和权利担保责任。

7.2.3.4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租赁物致害。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支付不能。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