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竞争法的概念

10.1.1 竞争法的概念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运行中,只有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把资源合理而有效地配置在企业这一微观基础上,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机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所谓竞争,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要实现优胜劣汰离不开竞争,要有效发挥其调节社会资源分配的功能更离不开竞争机制。但由于竞争的对抗性、非理性和两面性等特点,竞争的过程和结果可能会偏离合理有效的正常轨道,因此,市场竞争必须有规则。公正有效的规则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频率加快,促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遏制竞争的非理性成分,避免资源的浪费以及对消费者的损害,从而既保持市场的勃勃生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能防止竞争危害后果的发生。市场竞争规则应该是竞争理想模式的产床,它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公平有效的,这些规则是:竞争必须实质公平,竞争必须充分,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如何维护市场竞争规则,从而建立有效完善的市场竞争秩序呢?主要依靠商业惯例约定和法律规定来保证市场主体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前者依靠道德的力量,使市场主体形成内在的自主维护规则的能力,而后者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力,使市场主体形成维护市场竞争规则的外在压力。事实证明单靠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尽管各国这方面的法律的名称有所不同,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国的《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这些法律的功能、宗旨及原则却是类似的。因此,竞争法的概念可以描述为: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