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0.3.2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有: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维持高销售价格等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经营者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的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企业合并。企业合并被视为“垄断化”,即以非法手段牟取市场支配力的行为。现代反垄断法在考虑企业合并是否构成非法垄断的判决上,更加具体深入考察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因素的综合作用,即不仅考虑合并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和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还要考察合并后企业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4)社团组织利用依法独占的地位进行垄断。如同业公会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5)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