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 财产税法

13.4.1 财产税法

财产税以法定财产作为课税对象。因此,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不动产,财产税是根据财产占有或转移的事实,对其原值和增值部分加以计算征收的。财产税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归入地方税系列。

我国现行财产税法规主要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等。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我国将开设遗产税和赠与税。

13.4.1.1 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

(1)纳税主体。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

征税范围是开征房产税的地区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https://www.daowen.com)

(3)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3.4.1.2 契税

契税是指在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的取得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包括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税率。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契税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