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上述内在规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1.3.2.1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础和前提,经济法必须以各种法律形式和调整手段,保障、贯彻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在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它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经济制度保证。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一是要坚持、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则应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整体质量,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其数量比重的大小。集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另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应当通过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经济法还要为城市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二是保障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其中包括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不受侵犯;保护城乡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三是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四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五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权利和利益,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一是要调整分配关系,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既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率先致富,也鼓励和保护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三是杜绝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救济过低收入。
1.3.2.2 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做出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把它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坚持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经济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配置转向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机制为主。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它要求: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赋予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发展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垄断、不正当竞争、地区封锁等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https://www.daowen.com)
市场机制必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这支“看不见的手”存在天然的缺陷,诸如不完全竞争的存在、竞争条件的先天不公平、外部经济效果以及竞争引起的收入差距拉大等等,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去矫正。只有将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激发经济发展的巨大活力,又保证其平衡、稳健、协调、可持续。市场机制下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一是政府由直接管理经济转向宏观调控。经济法要确认和保障政府宏观调控的权限,保证政府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进程、结构、质量等的有效控制。二是规范宏观调控的手段,由传统的行政命令、行政指挥手段为主,转向依靠基础建设、计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服务为主。三是完善微观经济规制,有效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1.3.2.3 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保护社会公平,是法律的根本价值目标之一,经济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决定性因素。公平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方面,形式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法律地位平等,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实质公平则是指结果公平。由于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先天禀赋及个人能力存在差异,使得很多情况下仅靠形式公平难以实现实质公平,传统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形式公平,但其结果在微观领域会因竞争条件的不平等而导致个人之间物质财富、工作条件、生存空间的差距,造成形式与实质的背离;在宏观领域则无法解决垄断、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的问题。经济法在维护形式公平的同时,更注重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通过订立一些形式上看似不公平的义务性条款,维护实质的公平,如通过税收调控分配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救助社会弱者,通过劳动关系中的强制性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反垄断等保持市场充分竞争等。
1.3.2.4 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指包括国家在内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责任集于一身,相互统一的原则。这里的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经济主体经济权利(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义务,则是与权利相对应的经济义务(职责);责任,是违反经济义务(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延伸,是明确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坚持这一原则的要求是;国家机关行使调控和管理权力必须与其担负的经济管理职责相统一,公共经济管理职能决定了其职权范围,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超职权谋取私利;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代表,与其他任何财产所有者在生产经营领域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任何市场主体在充分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同时,都应当履行相应的经济义务;任何违反经济义务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在企业内部的权利划分上,明晰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和企业经营权;围绕所有者财产权利的实现划分企业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内部的制衡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统一。
经济法上述四项基本原则是相互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是基础和前提,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原则是宏观运行模式,保护社会公平原则是价值目标,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微观活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