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则要继续履行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补偿,这就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3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代物赔偿。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https://www.daowen.com)
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它具有补偿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责任形式,以体现公平原则。
(4)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各方分别对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在责任确定以后则可适用抵消原则。
(5)第三人导致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要求对其承担责任。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