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 消费税法

13.2.3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应税商品是指税法规定所确定的14种商品。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2006年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对消费税的征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3.2.3.1 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按照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合理消费的原则,兼顾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确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未列入征税范围。根据《消费品暂行条例》和《通知》所作调整,目前我国将14类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具体可归纳为以下4个类别: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汽车轮胎等。

(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成品油税目下含汽油、柴油、石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7个子税目。

13.2.3.2 税目和税率

《通知》调整后的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20多个子税目。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https://www.daowen.com)

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定额税率分为4档,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40元。适用定额税率的主要包括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商品。其余消费品一律适用比利税率,税率分为十几个档次,最低为3%,最高为45%。

13.2.3.3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也称应税销售额或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3.2.3.4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款,分月缴纳。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