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1.3.2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制度是销售者与生产者中交接产品时所建立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严格把好产品进货质量关,保证进货渠道的产品质量。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检查、产品内在质量检验。

(2)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要采取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的要求。销售者要对进货时没有质量问题而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承担责任。

(3)销售者应保证符合产品标识要求。

(4)对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与生产者同样,法律禁止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