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 农业和农业法

16.1.1 农业和农业法

16.1.1.1 农业的概念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世界各国都把保护农业和促进农业发展放在重要地位。(https://www.daowen.com)

16.1.1.2 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是调整在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上,美国1933年5月颁布了《农业调整法》,联邦德国1955年制定了《农业法》,法国1960年制定了《农业指导法》,日本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农业法成为各国干预农业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是我国的农业基本法。广义的农业法除农业基本法外,在我国还包括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及农业生产的法律如《种子法》(2000年7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2002年8月制定);发展农业科技的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制定);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制定,1996年5月修订)、《森林法》(1984年7月制定,1998年4月修订)、《草原法》(1985年1月制定)、《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98年8月第四次修订)、《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制定)、《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制定)、《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制定)、《水法》(2002年8月制定)等;农村经济主体的法律《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制定)。此外,还有大量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也属于农业法的范畴。建立和完善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