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2.4  个人独资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2.4.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企业解散,是指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资格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可以分为强制解散和自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企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依法必须解散。自行解散是指企业自己决定解散或者其他强制解散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属于自行解散,后两种情形属于强制解散。

2.2.4.2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清算的方式,可以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清算。清算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通知、公告和申报债权程序,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里对清偿债务的顺序做出明确规定,是对职工和国家利益的重点保护,目的是使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及国家税款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3)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财产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及投资人本人的其他财产。

(4)投资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时间范围。在财产范围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就本质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这两部分财产都属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其投资人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在时间范围上,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表明投资人偿还企业债务没有时间限制,何时有财产,何时就应偿还,但债权人请求偿债却有明确的除斥期间,5年内不行使偿债请求权,该权利即告消灭。

(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清算,其未了结的业务已经了结,债权债务已经收回或者清偿,或者虽未清偿全部债务,但企业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终结的时候。清算报告是通过清理企业财产编制出的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他会计表册,包括清算期间的各种收支报表等。清算报告既是债权人了解和监督清算过程的基本形式,也是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必备的法律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清算结束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实体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