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 我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14.1.4 我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金融体制,又称金融管理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协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我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

1949—1977年是建立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又从事专业银行业务的国家综合性银行这种单一的高度集权型的银行体制。

1978—1986年是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逐渐地建立起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在分设专业银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https://www.daowen.com)

1987—1993年是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时期。主要是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等全国性综合银行,设立了中信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深圳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同时,还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了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等。这样,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1994年起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逐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管全局、统一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的金融体制。此次改革的总体目标归结起来就是建立“三个体系”,实现“两个真正”。即:①建立由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辅的宏观调控体系;②建立商业银行与政策银行分立,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③建立多种信用形式共存,银行业务与非银行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④实现“两个真正”是指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