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2.3  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2.2.3.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具体有:《法官法》第30条第11项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检察官法》第33条第11项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监督管理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谋取私利,对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威信带来损害。

2.2.3.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企业的财产既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也包括企业经营所得。作为财产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的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承包权等,可以根据投资人的意愿转让出去。这样既便于投资人灵活经营,也有利于投资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我国,家庭成员的财产大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着,投资人用作企业出资的财产实际上是家庭共有财产,企业的经营收益也都为投资人家庭共同享有。在这种情况下,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体现了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平衡,也有利于防止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规避财产责任。当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以此作为企业债务责任的依据。

2.2.3.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在企业事务管理方式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地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的一切事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经济往来时,对投资人就委托职权的限制不知情,也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就其委托权利的约定,只对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有效,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受托人或者受聘用的人员超出委托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有效。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受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企业事务管理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要求:①在会计事务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②在劳动用工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③在职工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上,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三项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各种类型的城镇企业都必须参加,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应例外;乡镇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则不具有强制性,《乡镇企业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2.3.4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与公司、合伙企业等法律地位平等,其区别仅在于投资形式与责任形式不同。因此,企业所享有的经营权利,只要不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相冲突,个人独资企业都同样享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所重点列举的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都是直接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重要权利;后面的概括性规定则主要包括企业自主经营的各项权利,如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依法自主定价权,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等等。

为了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赋予企业拒绝摊派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要求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