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2 行为税法
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特定行为”是指税法规定的差异较大,连续性、重复性不强,有一定资金负载量和实物负载量的行为。行为税的应税行为差异大,税源分散,纳税环节和方法灵活。征收行为税的目的在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规范某些特定的行为,所以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和灵活性。我国现行财产税法规主要有《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筵席税暂行条例》等。
13.4.2.1 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征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是现行印花税法的基本规范。
(1)纳税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它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2)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应税凭证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等过程中所领取或填制、书立,用以证明其活动,反映其经济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计税依据和税率。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各类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数据等以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适用比例税率。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以账簿或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适用定额税率。
13.4.2.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https://www.daowen.com)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设立这个税种的目的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4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是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法的基本规范。
(1)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该税种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在我国境内所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为征税对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国内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3)计税依据和税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两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率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13.4.2.3 车船使用税法
车船使用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这一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客体,按车船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现行车船使用税法的基本规范。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由租赁双方协商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车船种类、大小,按不同的计税单位,规定固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