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3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农业法》第1章“总则”第4至第8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五项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是实现目标的基本措施,同时也是《农业法》各章具体规范的依据。
(1)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功能。《农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农业多功能性概念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提出的,它是实践带给人们的新认识。农业的经济功能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其生态环境功能也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日益突出;其社会文化功能,如使人们在农业劳动中感悟人与自然的和谐,激发人们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情趣等,则开拓了农业的发展空间,如近年来兴起的休闲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等。农业的多功能使其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进一步被确认,为支持和保护农业,调整农业发展战略提供了依据。世界上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则依据农业多功能性概念,强调农业对保护文化遗产、确保粮食安全、保护地面景观和环境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保护其国内农业和农产品市场。
(2)坚持农业和农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在所有制结构上,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基本经营制度上,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分配制度上,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这是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两个基本方针。(https://www.daowen.com)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是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根本途径,是振兴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落实这一战略,《农业法》第7章专门对“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作了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为单行法规,就调整农业技术推广关系作了系统规定。可持续发展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的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保持农业生产率稳定增长,提高食物生产质量和保障食物安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贫困落后状况,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永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资源和可再生能源,以满足逐步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农业法》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专设了第8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法》还规定了落实上述方针的基本措施,即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
(4)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农业法》修改后突出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增设了第9章“农民权益保护”。保护公民和组织权利不受侵犯是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需要。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一突出矛盾,《农业法》专门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