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质押

6.4.4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4.1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押中作为质物的动产应为流通物、特定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若未受清偿,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以其价款清偿。(https://www.daowen.com)

6.4.4.2 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出质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提供权利质押的财产权利包括: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立通过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进行。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