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2 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理论上是指商品价值中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由工资、利润、利息和租金等增值因素组成。但是税法中并不严格按照理论增值额来规定,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法定增值额来规定。在我国,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增值税额中包括了商品价值中的折旧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我国的法定增值额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其同期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后的余额。
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和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普遍调节作用。增值税征税过程会产生购销双方之间相互监督、连锁牵制的效应,有效地防止偷漏税或随意减免税,能充分保证财政收入。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增值税的征收对经济运行呈中性影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不产生干扰和扭曲,能够较大程度上保证市场机制的运转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增值税的作用。在我国,增值税是税制结构的主体税种,是税收收入中占比重最大的税种,2005年占到了税收总额的34.7%。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
13.2.2.1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其中,单位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等,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节约征税成本,我国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余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的征收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较低税率,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纠税人如因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3.2.2.2 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按规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3.2.2.3 税率
增值税实行比利税率。其税率包括:
(1)基本税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
(2)低税率,适用13%的税率。
(3)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13.2.2.4 应纳税额的计算(https://www.daowen.com)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三种情形: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接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简易方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3.2.2.5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13.2.2.6 增值税的免税和起征点
(1)增值税的免征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减免税作了严格的控制,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减免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免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2)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