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担保概述

6.4.1 担保概述

6.4.1.1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担保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担保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必须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2)自愿性。我国担保法律规定中法定担保不多,多数担保属于约定担保。

(3)保障性。担保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真正得以实现,具有很强的保障性。

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https://www.daowen.com)

6.4.1.2 担保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担保关系一经确立,债权人即取得担保权。担保权可以是债权或者物权。债权人在享有担保权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

(2)对担保人的效力。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承保担保责任,即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时,应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人的权利包括相关的追偿权、抗辩权等。

(3)对被担保人的效力。担保的设立并不是债务人责任的减轻或转移,而是对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有五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