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8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章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以行政责任为重点。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货币管理法律责任;②金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③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④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主体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14.2.8.1 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点
(1)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本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②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③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29条第1款是关于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直接责任者负责。(https://www.daowen.com)
(2)行政诉讼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在行政诉讼中中国人民银行败诉,则产生赔偿责任,而这种特殊的赔偿责任并非由做出这一处罚决定的主管人员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行政部门承担。
14.2.8.2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
(1)违规贷款或担保人员的责任。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或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或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保密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2.8.3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8条规定,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29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