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2.2.1.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历史悠久,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分工时期,随着农业剩余产品的扩大和分工的发展,某些依靠个人专门技能的产品制造开始出现,一些人从集体的农业和狩猎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产品制造并用于交换,这就是最初的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古老而简单的商品生产和服务组织形态历经千年,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依然生机勃勃,成为现代企业群体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我国私人投资企业迅速增加,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已达44.2万户,同时,还有3120万户个体工商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独资企业的性质。独资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2.1.2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这同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在投资形式上形成区别。合伙企业的投资为2人以上,而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虽然也只有一个,但其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这里所说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和支配权,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经营所属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存在与投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可分割,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2.1.3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就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企业事务管理、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