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 保养耕地、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1)保养耕地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https://www.daowen.com)
(2)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防治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我国《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对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