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2 行纪合同
7.6.2.1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称行纪人。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是:
(1)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2)行纪合同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行纪属于特种行业,行纪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或许可。行纪公司一般有经营范围的限定,其所处理的事务一般以从事商事交易活动为主。
(3)行纪合同的履行涉及两种性质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贸易活动,因而在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则属于买卖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6.2.2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享有的权利。
①报酬请求权和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②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https://www.daowen.com)
③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出卖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④合理处分权。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履行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②依指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③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④损害赔偿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负担行纪费用。
(3)委托人的权利。①委托行纪人出卖委托物的,委托人有收取价款的权利;②委托行纪人买进委托物的,委托人有取回或者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4)委托人的义务。①及时受领委托物;②支付行纪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