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4.2.3.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构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材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1)货币投资。合营各方投入企业的货币,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同意的其他外币表示。用其他货币交付出资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实物投资。合营各方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进行的投资。作为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4)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投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进行投资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投资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4.2.3.2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4)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经董事会审查后,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应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2.3.3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