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 保险法及调整范围
2026年02月06日
15.1.3
保险法及调整范围
保险法是调整因保险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又包括保险业法;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和保险合同法。
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2002年10月28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其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主要调整商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所以,《保险法》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