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买卖合同

7.1.1 买卖合同

7.1.1.1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出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转移的对象只限于有形财产。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7.1.1.2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包括《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主要条款以外,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方式。包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包装方式和运输包装方式,其内容有包装用材料、包装方法及规格尺寸、样式等。包装方式应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做出约定。

(2)检验标准和方法。产品的验收包括:产品质量和数量验收、包装验收、验收地点和办法等。其中尤以质量验收最为关键。产品质量有强制性标准的双方必须遵守,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双方要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机构和方法。

(3)结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4)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效力。

7.1.1.3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1)出卖人(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交付标的物、移交单据、标的物权利和品质担保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义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期限、地点、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移交有关标的物的单据。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同时还应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其他有关单证和资料,如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产品检验书和产品进出口检疫证书等。

③卖方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卖方主张任何权利。权利担保主要包括三项内容:a.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b.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c.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④标的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买方)的义务。

①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②按合同的约定检验和接受标的物。迟延接受标的物,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未按约定的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损失,责任自负。

③及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未及时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7.1.1.4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的承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前,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一般原则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即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界限。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