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5 违反水法的法律责任

17.3.5 违反水法的法律责任

17.3.5.1 水事侵权责任

违反《水法》的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为水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7.3.5.2 违反水保护规定的责任

行为人违反《水法》有关行洪、水域保护的规定,擅自实施不利于行洪、水域保护的行为,为违反水保护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https://www.daowen.com)

17.3.5.3 违反水工程保护规定的责任

行为人违反《水法》有关水工程保护的规定,进行毁坏工程及其设施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为违反水工程保护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侵占、毁坏水工程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7.3.5.4 违反取水规定的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