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章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2.4.2.1 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制度
(1)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持及资金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4个方面:①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②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③中小企业发展基金;④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其使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该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①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②基金收益;③捐赠;④其他资金。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①创业辅导和服务;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③支持技术创新;④鼓励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⑤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⑦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⑧其他事项。该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4.2.2 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制度
(1)中央银行的政策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这里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是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
(2)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4.2.3 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风险投资和信用制度
(1)直接融资。相对于通过金融媒介(主要是银行)进行的间接融资而言,直接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以获得所需资金的融资行为。直接融资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并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2)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通过资本增值方式获利,半个多世纪以来风靡全球,迅速发展,对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成长,提高企业竞争力作用巨大。为此法律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3)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信用在这里指银行借贷与企业还贷的活动及由此形成的关系。企业信用制度,是为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信用关系而采取的一系列手段和措施。良好的信用关系,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主要有三项措施:①国家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③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