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
5.4.1.1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或者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5.4.1.2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4.1.3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https://www.daowen.com)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指债权人会议在法定议事范围内讨论决定事务的权限。债权人会议目的就是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来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进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5.4.1.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以及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