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7.2.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7.2.2.1 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有两种: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并由国务院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原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②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土地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7.2.2.2 土地使用权(https://www.daowen.com)

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经营和利用土地的权利,是由土地的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多样性。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一般为一般民事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无特别限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通过土地市场交易的方式,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③内容的差异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将导致权利内容具有实质性差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是无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集体所有的荒山、荒丘、荒沟和荒滩,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也可以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商的办法确定经营权。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式取得的本集体的耕地经营权,承包期为30年。承包土地使用权人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和承包主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权利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