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1.1.2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1.1.2.1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调整两种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又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

11.1.2.2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范围,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就排除了未经加工过程的天然品,如原矿、原煤、原油及初级农产品等。同时,建筑工程也不适用该法规定。该法第73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但是,与《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分别适用其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产品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此外,还包括产品的修理。根据“从其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仓储、运输过程发生的问题,属于仓储者或者运输者对生产者、销售者违约的,应依据合同法处理;属于仓储者、运输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则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对人的适用范围。本法调整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生产者、销售者;第二种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种是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