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17.1.1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17.1.1.1 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如植物、动物、矿物、土壤、水等。

自然资源的种类很多,按自然资源客观赋予条件及其特征,可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类。按经济用途,可分为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如各种动物、植物等)和主要形成劳动手段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等)。按资源的可更新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及恒定资源三大类:第一类,可更新资源,它们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更新,一种是生物资源,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如农田、森林、草地等。另一种是非生物资源,如水、土地等。第二类,不可更新资源,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繁殖的能力,如铁、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第三类,恒定性的资源,如太阳能、风力等。(https://www.daowen.com)

17.1.1.2 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和复杂,一切与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多年来,我国自然资源法立法出台了多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其法律渊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6月25日审议通过、经1998年8月和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6年3月19日审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8年1月21日审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6年1月20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8年11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除以上法律之外,国家还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规、规章等用来规范使用和保护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