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26年02月06日
18.2.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等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具体防治环境破坏的方案,最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最先起源于美国。由于它的优越性很快便在世界上广为传播,为各国环境立法所确立。(https://www.daowen.com)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内容。1979年9月中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6、7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11月,国务院又将该办法修订为新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章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总结以前成功的经验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对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全面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共有5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