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9.5.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9.5.3.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等级结算机构主要有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https://www.daowen.com)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9.5.3.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下列义务:

(1)不得非法挪用客户证券。

(2)提供资料、保存资料。

(3)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5)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6)解散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