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3 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14.1.3 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14.1.3.1 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联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14.1.3.2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金融法体系内容相当庞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6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业务性质不同,金融组织法又可进一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目前,我国金融组织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https://www.daowen.com)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3)间接融资法。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虽然不必经过中介环节,但它的健康运作还需要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参与和协助,需要金融主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直接融资也与金融机构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直接融资起步较晚,有关直接融资的立法也有待加强。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这些内容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在期货、期权与外汇管理方面还未制定出基本法律,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其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金融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中介业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