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1 农业执法监督

16.9.1 农业执法监督

(1)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和农业行政执法。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它要求各级政府整合部门职能,强化服务,突出扶持,规范管理,政企分开。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③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④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https://www.daowen.com)

(2)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和执法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②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农业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