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违约行为

6.7.2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大致有3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为此提供必要的担保。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情况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https://www.daowen.com)

②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不适当履行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行为的为一般瑕疵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触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

不适当履行还包括迟延履行。可分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指违反法定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及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的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