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18.1.4.1 环境管理的概念
关于环境管理的概念,国际上尚没有一致的定义。美国G.H.休威尔在《环境管理》一书中说:环境管理是对人类损害自然环境的质量的活动施加的影响,管理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前执行主席托尔巴在一篇关于环境管理的报告中,认为环境管理是指依据人类活动(主要是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原理,制定与执行环境与发展规划,并且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影响人的行为,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根据环境管理的实践和学术界对环境管理的认识,可以把环境管理的概念概括为:环境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协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工作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一切可能的合法手段,对人类各种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整、干预、处理和监督的活动。
18.1.4.2 环境管理机构
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世界各国多种多样,十分复杂。有的国家并无专门的机构,而是由原来的行政部门分别兼管;有的国家在各行政部门之间设立了协调类的机构;有的国家建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甚至其级别高于一般的行政部门。
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除了以政府的名义直接管辖的事项外,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专门行政机关管辖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统一管辖和分别管辖。
(1)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统一管辖。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所谓统一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的统一:一是指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统一对国家所有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的规划与协调,包括制定与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草案或建议案;二是指统一监督和指导本部门以及有关环境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三是指统一执行环境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管理事务。
(2)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监督管理的分别管辖。环境行政监督管理的分别管辖是指由有关享有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依法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涉及的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如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