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体、制度、形式和方法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以什么形式、方法,监督和管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尽量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对社会造成危害。法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中的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中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11.2.1.1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988年国务院为了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工作,将原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质量局合并,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律。
(2)负责制订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4)负责管理全国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一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制订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
(5)负责管理全国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重要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负责对行业及地方的技术监督机构、社会技术监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制订国家实施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公正的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技术监督体系;协调行业和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7)负责国家企业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评优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11.2.1.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2)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帮助和督促各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负责检验机构的审查和认可工作。
(4)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和优质产品的评优工作。
(5)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
(6)组织和管理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7)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裁。
11.2.1.3 政府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部门的职责
政府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产品质量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国家设立各种专业监督检验机构对某种特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
(1)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局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的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2)卫生部药品检验局和县以上卫生机关的药检所,负责药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及各省相应的机构,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船舶、船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
(5)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和国家或国外委托的检验业务。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从工商经营管理的角度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