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2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展开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13.5.2.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确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切实控制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监督的一种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被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13.5.2.2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需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不得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管理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上述资料。
13.5.2.3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