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它包括三种情况。
6.6.2.1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商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新债权人称为受让人。
(1)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3种: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a.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关的合同债权,一是因个人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因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b.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以限制一方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c.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只有第三人才有权进行处分。
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禁止转让的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禁止转让的约定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禁止转让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这种约定应在转让协议订立之前。
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进行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转让产生以下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①从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内容包括:法定的抗辩事由和债务人可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的受让人。主要包括:a.可撤销的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对于受让人也可行使其撤销权。b.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c.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
③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抵消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但是抵消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消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6.6.2.2 合同债务转让
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也叫义务转移,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1)合同债务转让的条件:①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②被转让的合同无需具有可转让性;③债务人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2)合同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①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产生。②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随之转移。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关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新债务人有权以之对债权人主张。③从债务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
6.6.2.3 合同的概括转移
合同概括转移又称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从而产生出新的合同关系。可以进行概括转移的只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由于概括转移既包括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适用《合同法》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