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 保险的分类

15.1.2  保险的分类

(1)依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类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企业在被保险方人身伤亡、疾病、养老或保险期满时向被保险方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赔偿请求时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

保证保险是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契约义务、失去信用或有犯罪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2)依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不同,保险可分为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

公营保险是由国家直接创办保险组织或委托其他公共团体经营的保险。民营保险是由个人、各种相互保险组织及民营性质的股份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

(3)依保险形式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参加的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4)依危险转移的形式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同时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保一定份额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