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 发展农业教育事业

16.5.4 发展农业 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对包括发展农村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农业法》根据发展农业教育的特殊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等内容。

(1)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2)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